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通过当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五)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获得学院三等奖学金及以上。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生比例分配到各系,由各系按规定评选。若各系符合条件的学生数少于学院分配给该系的名额,差额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调配;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系评审。各系组成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系推荐的获奖名单,并在各系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院审定。学院审定后将推荐名单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院在上级部门审定获奖名单并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后,按其要求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